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因长期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且多次经监管督促仍未整改,天通股份(600330.SH)被予以监管警示。
同时,天通股份时任董事长潘建清、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亦同时被监管警示。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监管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此前查明的事实,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股份关联方,公司未披露。
此外,2022年至2024年,天通股份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指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监管督促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6.3.1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合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监管措施决定:对天通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围绕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