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短线交易行为,明晰认定标准、划清监管边界,证监会此前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业内机构指出,《规定》的施行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
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制度,明确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189条则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在实践执行认定中,则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身份界定、买卖时点认定、持股计算口径等核心要素;同时,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继承、捐赠、做市业务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豁免。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规定》还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中信建投证券表示,《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在坚守合规底线基础上,通过细化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便利合规交易的监管思路。《规定》的施行有助于降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规则明确化将减少市场参与者因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的合规顾虑,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的无意违规。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实行单独计算持股,解决了此前机构资金因产品间交易可能触发短线交易限制的操作难点,为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市场提供了制度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