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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8 23:31:51 股吧网页版
新增2条 人身险“负面清单”再扩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2026版“负面清单”)。

  自2018年首份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发布以来,监管持续迭代完善,清单条款从最初52条逐步扩容至2025版的103条,成为整治市场乱象、引导行业回归保障本源的核心抓手。

  业内表示,本次修订紧扣行业最新乱象,进一步剑指医疗险产品责任设计、增额终身寿异化、精算假设不合理、“报行合一”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监管红线再度收紧,行业产品规范迎来更严格的要求。

  医疗险处方审核主体须为保险公司

  2026版“负面清单”在2025版103条基础上新增2条、细化多项规定,最终形成105条禁止性条款,覆盖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四大部分。

  在产品条款表述部分,新增“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产品责任设计部分,在2025版“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年金保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的基础上,新增“医疗保险设置过高的免赔额或过低的赔付比例;定额给付型医疗津贴产品保险金额过低”等内容。

  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认为,2026版“负面清单”的扩容直指医疗险产品设计中以低获客成本掩盖低保障效用的结构性缺陷。不合理的免赔额设定、过低的赔付比例以及严重偏离合理区间的津贴额度,实质上弱化了保险核心的风险对冲功能,此类产品容易演变为销售端低价引流的工具。

  在疾病保险责任范围方面,将2025版中“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或意外身故责任”调整为“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2026版“负面清单”删除了意外身故责任,是对疾病保险责任的松绑。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产品异化是人身险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也是本次监管的重中之重。2026版“负面清单”在2025版禁止“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的基础上,新增禁止保险期间非终身的护理险进行此类设计,彻底堵住了产品“增额终身寿化”的漏洞。

  长期险同时报送多渠道须符合“报行合一”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部分,2026版“负面清单”对生命表的应用规范作出调整,明确以下情形均列入负面清单:对生命表的使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不一致;未按要求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并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别;对健康保险中包含的费用补偿医疗责任,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未按要求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

  据悉,《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是中国人身保险业的第四套经验生命表,反映了保险人群死亡率改善(预期寿命持续延长),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以来,分红险成为人身险市场主流产品,潜在的销售误导问题值得关注。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部分,2026版“负面清单”新增“分红型保险的产品说明书中红利分配政策承诺的红利分配比例,超过利益演示的分配比例水平”。

  精算马克主理人马克(Mark)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监管此前要求,红利演示的分配比例统一为70%。部分保险公司为突破这一限制,试图在产品说明书中“动手脚”,通过增加补充说明承诺更高的红利分配比例,以此提升产品吸引力,但此举也会让消费者对分红产生过高的预期。结合最近监管的窗口指导,红利演示利率下调至3.5%,未来保险公司演示更高分红水平或变相向客户承诺更高分红预期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在产品报送管理部分,关于材料报送的产品范围发生了变化:原“负面清单”中“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的表述改为“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部分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改为“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据悉,不同渠道费用水平天然存在差异,银保渠道佣金通常较高,互联网渠道相对较低。有些公司在产品备案时,会同时报送多个销售渠道的版本,以低费用渠道的名义备案,实际却通过高费用渠道销售,试图突破“报行合一”的限制。

  在“报行合一”相关要求中,2026版“负面清单”特别提出了长期险。原“负面清单”表述为:销售渠道同时报送“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中的多个,不符合“报行合一”相关要求。在2026版“负面清单”中,该项表述变为:长期险销售渠道同时报送“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中的多个,不符合“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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