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释》共7条,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
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
这样的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构成刑事犯罪?此前,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对此,《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乘务员属于“飞行安全保障人员”,明确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
“此类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解释》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解释》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介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形成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