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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9 14:33:51 股吧网页版
医院纪委书记受贿90万,国家医保局再曝医药贿赂案细节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郭晋晖

  最近两天,国家医保局连续公布两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曝光了医院纪委书记长期受贿、现金交易躲避监管、科室成员轮流收受回扣等医药领域行贿受贿乱象。

  4月9日,国家医保局披露“康某受贿案”细节,2009年至2022年期间,康某在担任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期间,13年收受贿赂次数多达30次,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900368元。

  4月8日,国家医保局披露“王某甲行贿案”,云南某公司实控人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让蒙自市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持续使用该公司的耗材,以给回扣的方式送给两家医院多名医务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两起案件均暴露出医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长期性及严重危害。国家医保局在这两起案件的通报中称,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期间,康某在担任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广州某公司回扣款770368元、兰州某公司好处费130000元,共计900368元。

  案件细节显示,康某的受贿手法经历了从“明”到“暗”的演变。2009年10月至2019年3月,广州某公司西北地区销售经理刘某安排公司财务,分36笔向康某持有的两张银行卡转账回扣款50余万元。2019年起,康某和刘某担心转账方式暴露,改为现金交易——刘某将折算好的回扣以现金交给业务员刘某某,再由刘某某在西宁、同仁等地当面交给康某。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康某以现金方式收受回扣230600元。

  更令人关注的是,康某在收受贿赂期间,不仅担任五官科主任,还升任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总务等工作,即使是任职纪委书记期间也依然利用职权为医药企业“开绿灯”。

  案件信息显示,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康某在担任黄南州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医院总务等工作期间,接受兰州某公司请托,在结算药品耗材货款以及后续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康某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1月份、2020年3月份和2020年7月份,先后4次收受兰州某公司销售人员任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国家医保局在通报中指出,涉案医疗机构本就处于西部艰苦地区,患者收入水平不高,医药费用中含有虚高部分,证明集中采购工作确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数人滥用处方权牟取私利。

  “王某甲行贿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向时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副主任徐某某、钱某某现金行贿。2015年至2019年,徐某某、钱某某为了分散风险,安排蒙自市某医院骨科医生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轮流向被告人王某甲拿耗材回扣。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现金共计32万元,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拿到钱后又带回科室分给其他医生。

  国家医保局在通报中称,该案件中,被告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合规经营意识淡漠,内控管理缺位,屡次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妄图通过带金销售的方式“走捷径”“抄近路”,用回扣高低代替疗效优劣,看似短期“提高”了销量,实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败坏医药行业风气。

  两起案件均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相关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严惩,医保部门同步启动信用评价及处置程序。

  泽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医药企业给予的医用耗材回扣款和感谢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蒙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文鑫表示,国家医保局密集发布医药领域贿赂案透露出两个关键信号:一是持续加强整治医药商业贿赂造成的价格虚高问题,利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二是医疗反腐持续高压,继续强化对医保基金监管。

  “康某受贿案”已作为2024年第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下发,青海省医保局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对案件涉及的广州某公司和兰州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其中,兰州某公司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正式评级前完成修复。广州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青海省医保局按规定评定其失信等级为“严重失信”,暂停其在青海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配送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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