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0 14:15:41 股吧网页版
两高司法解释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
来源:新华社 作者:冯家顺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具有全部退赃;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这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

  司法解释明确,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