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0 23:12:00 股吧网页版
监管出手,重磅罚单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证监会、财政部依法处罚东旭系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

  中介机构成财务造假“帮凶”,监管重拳出击!

  4月10日,证监会官网消息显示,证监会依法处罚东旭系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合计罚没金额达2.4亿元。

  同日,财政部也公布了对中兴财光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财政部给予中兴财光华警告、暂停经营业务1年,没收相关审计项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21.3万元。

  来看详情——

中兴财光华遭重罚

  近日,河北证监局依法对中兴财光华执审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年报及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工作未勤勉尽责案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河北证监局没收中兴财光华案涉期间全部业务收入3258.49万元,并处以罚款21018.74万元,合计罚没24277.23万元,并对6名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至430万元不等罚款,对其中2名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5年6月,河北、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东旭集团、上市公司东旭光电及东旭蓝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兴财光华连续多年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河北证监局牵头对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中兴财光华在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在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等多个关键审计程序中存在重大缺陷,对异常大额预付款、向供应商付款使用内部审批单等多项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河北证监局认定中兴财光华3258.49万元的审计业务收入为违法业务收入,依法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21018.74万元罚款。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突出严监严管,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以及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全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暂停中兴财光华经营业务1年

  4月10日,财政部亦公布对中兴财光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息。

  财政部指出,自2025年6月起,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中兴财光华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并延伸检查了相关企业。经查,中兴财光华在多个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

  一是在东旭集团2015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集团虚增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重大错报。

  二是在东旭光电2015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光电虚增收入、利润及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三是在东旭蓝天2018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识别东旭蓝天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四是在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4月7日,财政部与证监会分别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兴财光华的资格罚由财政部作出,“东旭系”审计项目的财产罚由中国证监会作出。

  财政部共对中兴财光华等30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给予中兴财光华警告、暂停经营业务1年,没收娄海情等审计项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21.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16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注册会计师分别给予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的行政处罚;对娄海情等4户企业和9名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不断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会计审计造假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