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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23:34:00 股吧网页版
董事长申辩被驳回 容百科技误导性陈述案三方领罚950万元|速读公告
来源:财联社 作者:财联社记者 刘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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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4月10日讯(记者刘梦然)容百科技(688005.SH)“与宁德时代1200万订单涉嫌误导性陈述”处罚决定揭晓,容百科技、公司董事长白厚善、董秘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多条理由,均被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认为不成立。

  今日晚间,容百科技披露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回溯前情,从容百科技披露千亿合同到被立案仅间隔3个交易日,从立案到收到事先告知书也仅间隔19天。

  今年1月13日,容百科技披露与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重大供货合同,公告称2026年第一季度至2031年期间供货量为305万吨,对应金额约1200亿元。但经核查,该协议实际未约定总金额,1200亿元为公司自行估算;供货期限实际至2030年底,与公告披露的2031年底不符;

  同时,公司未披露合同履约需满足的产能、质量、交付等前置条件,且披露的采购量仅为预估下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披露内容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

  数天之后,1月18日,因涉嫌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容百科技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月6日,容百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了拟处罚事项及金额。

  时隔两个月后,今日晚间公司披露,公司及当事人正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之一同披露的,还包括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

  申辩意见指出,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的故意,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均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并辅以风险提示等。

  对于“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当事人解释称,是基于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告中使用的“超”字本身即表达案涉公告披露的金额系预测性的范围。

  在采购量方面,公司解释称,“预计305万吨”源于合同记载的预测需求量合计数。《合作协议》约定容百科技应当保障1.3倍的产能供应系数,“305万吨”在最低采购比例70%下限与130%产能保障上限之间,更能完整反映合作规模,符合商业惯例,且公告以“预计”及“以后续合同为准”等表述已经充分揭示了该采购量的预估与待履行性质。

  此外,公司还对供货期限、是否造成市场不良影响等进行逐一申辩。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同时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积极组织公司内部对案涉公告的表述进行多次讨论,公告因发布时限紧张未经其审批签发,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其个人过错或失职。

  不过,宁波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305万吨”“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当事人白厚善有关勤勉尽责的理由不成立。监管指出,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据财联社此前报道,在刚刚过去的今年一季度,56个交易日内,证券及金融监管部门对A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近300张“罚单”,涉及上市公司约170家;同时,一季度有20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比呈大幅增长之势。

  报道指出,净化信息生态、提升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正成为监管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方向。当前监管从立案到处罚全面提速,防线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前移,追责链条从上市公司压实至“关键少数”,快查快处、从严处罚、精准打击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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