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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1 00:24:40 股吧网页版
误导性陈述!688005及高管,被罚近千万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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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重大合同存在误导性陈述,容百科技及高管合计被罚950万元

  4月10日晚间,容百科技公告,由于在与宁德时代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于4月10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容百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对时任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白厚善,董事会秘书俞济芸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00万元、200万元。

  截至4月10日收盘,容百科技股价报30.40元/股,总市值为217.30亿元。

监管列出四项信息披露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月9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在1月13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披露了“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信息。

  宁波证监局指出,容百科技通过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

  一是《合作协议》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并且容百科技在1月19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求方采购量,不低于305万吨预测值的70%,并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三是前期公告披露容百科技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向需求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四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求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在前期公告中未予以披露。

容百科技被认定违法

  宁波证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白厚善作为时任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容百科技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容百科技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容百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俞济芸作为时任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容百科技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容百科技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容百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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