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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1 15:29:40 股吧网页版
中泰证券徐驰:创业板改革明晰“从1到10”定位,与科创板错位构建创新融资全链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围绕发行上市、审核注册、融资并购、投资端改革和全过程监管等推出八项举措。其中创业板正式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明确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中泰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徐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制度框架正在从“能否上市”进一步走向“如何更精准地支持成长”。

  徐驰表示,此次新增的第四套上市标准,是这轮改革的核心看点。按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内容,第四套标准主要设置两条路径:一类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另一类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企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研发强度不低于15%。这套设计的关键变化,在于审核视角从传统利润指标,转向“成长性+创新性+产业化能力”的综合识别,更适合那些短期尚未盈利,但已经具备收入放量或较强研发积累的企业。这一安排也意味着,创业板与科创板的错位分工进一步清晰。在答记者问中,证监会明确表示,科创板继续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新设第四套标准更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从资本市场分工看,科创板更偏“从0到1”的技术突破,创业板则更偏“从1到10”的产业化扩张。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这种分工有助于形成更完整的创新融资链条,也有助于减少不同板块之间的功能重叠。

  徐驰认为,此次改革并不只解决“上市”问题,同时旨在推动创业板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资本工具体系。《意见》提出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的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允许IPO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推动创业板落地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支持创业板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在交易端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并提出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整体看,监管思路已经从“让企业上得来”,拓展到“让企业融得顺、并得动、投得稳”,提升创业板对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承载能力。

  从市场影响看,徐驰认为,这轮改革有望提升创业板对优质成长资产的吸引力,也有助于改善市场对创新型企业融资环境的预期。但需要看到,政策支持的并不是“所有未盈利企业”,而是那些商业化路径清晰、收入增长可验证、研发投入具备壁垒的“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证监会强调,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严防“带病申报”和“一哄而上”;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还将通过股票简称后加注“U”标识、限制控股股东和高管减持等方式强化风险揭示与约束。

  “站在更长视角看,这次创业板改革的意义,不只是多了一套上市标准,而是资本市场在服务新质生产力上迈出了更系统的一步。”徐驰表示,本轮改革一方面回应了当前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有技术、有成长、但盈利滞后”的现实融资难题,另一方面通过再融资、并购、交易机制和监管约束的同步完善,努力在支持创新与控制风险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这既是创业板功能的一次再校准,也是直接融资体系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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