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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1 16:52:10 股吧网页版
全球AI治理“三驾马车”需协力而行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锐

  在全球人工智能(AI)加速迭代的赛道上,美国、中国与欧盟三大世界主要经济体正展开你追我赶的激烈竞争。与此同时,围绕AI可能带来的多重风险与潜在威胁,三方分别推出了各自的治理框架与监管模式。相关制度与规则虽主要针对本土AI运行而设计,且其中不乏合理有效的内容,但从横向比较看,在发展导向与条款设置上仍存在诸多冲突,并且彼此均试图将自身标准上升为全球规范,由此导致全球AI治理规则至今仍处于分化与未定型状态。在AI发展对经济与产业产生显著全球化影响的背景下,中美欧更需在求同存异中加强协作。

美国路径:以技术优势换取规则主权

  拜登政府时期曾发布《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扩散规则》等行政指令,对AI系统安全漏洞、安全标准及潜在风险作出方向性指引与原则性规范。但在特朗普政府推出《AI行动计划》之后,上述行政文件多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激进的“去监管化”政策。尽管在《AI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创世纪计划》提出加快推动美国50个州AI监管立法进程,但受制于程序约束,相关立法短期内难以落地。也正因如此,目前美国对AI的治理整体仍处于低约束或软约束状态。

  主张“去监管化”的直接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从而推动技术突破;不仅如此,《AI行动计划》还明确提出对各州政府放松监管的激励机制——限制性规则越少的州,获得的联邦财政补贴越多,反之则可能面临惩罚。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只是美国国内事务,实则不然。《AI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通过放松监管所形成的技术领先优势,确保美国在“全球AI领域不容置疑、不可挑战的主导地位”。显然,在全球AI治理问题上,美国并非缺乏战略设计,相反其“路线图”十分清晰:即通过确立绝对的技术主权,进而获取全球AI治理的规则主权。正如与《AI行动计划》配套的《防止联邦政府出现“觉醒”人工智能》行政令所强调的,美国试图塑造全球AI技术标准,并确保其体现“美国价值观”。

  同时,《AI行动计划》虽提出发展开源生态与推动开放创新,但也明确指出,这一导向具有“国战略意义”。为此,美国承诺向盟友提供涵盖硬件、模型、软件及标准在内的“全栈AI出口套餐”。不过,这种出口并非单向行为,而是附带条件——盟友需与美国共同建立技术出口联盟。如此一来,在强化盟友对美技术依赖的同时,美国也能够实现对其技术路径的控制;一旦盟友在关键技术上受制于人,其市场话语权将被削弱,美国技术标准则可顺势扩展并上升为国际规则。

  在构建指向明确的“全栈AI出口套餐”的同时,《AI行动计划》和《创世纪计划》还提出强化对中国的技术封锁与遏制措施,包括扩大对华芯片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限制美国芯片用于中国AI训练,并通过“芯片护照”追踪技术流动;同时推进“算力外交”,以GPU配额交换进口国的政策承诺,进而扩大围堵中国的“朋友圈”。另一方面,美国还借助G7、OECD等多边平台积极推动“民主国家AI联盟”,并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与中国倡导的AI治理模式展开竞争。可以预见,一旦包括欧盟在内的盟友在技术红利的吸引下选择与美国深度对接,同时中国的AI治理路径受到制约,美国在全球AI治理规则中的主导地位,将更有可能加速形成。

欧盟路径:以信任红利获取规则主权

  无论是可用于训练的数据资源,还是可支配的算力规模,抑或芯片设计与制造能力,欧盟整体上都弱于美国,在部分领域甚至难以与中国相提并论。尽管德国、法国等欧盟核心国家拥有一定的数据中心与算力资源,但仍无法改变欧盟成员国之间在AI发展上的结构性失衡这一现实。当然,欧盟也清醒认识到自身短板,因此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AI治理路径。

  欧盟委员会颁布的《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部系统性的AI监管法规,也是迄今为止内容最为全面的AI立法。该法案采用风险分级监管框架,将AI系统划分为三类:一是不可接受风险(即最高风险)系统,包括潜意识操控技术、利用人性弱点的AI系统、用于社会评分的AI系统,以及无差别面部抓取和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等;二是高风险系统,主要指在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管理、教育评估、就业招聘、公共服务、执法等八大领域中应用且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AI系统;三是低风险与有限风险系统,这类系统既未被禁止,也不属于高风险,在现有规则下只需遵守一般法律法规,无需承担额外合规义务。

  对于高风险系统,《人工智能法案》设立了11项强制性要求,包括训练数据版权透明度、人类监督机制以及网络安全认证等,并细化为39个具体约束条款。违反规定的企业将被处以最高3500万欧元或其全球年营业额7%的行政罚款。此外,鉴于通用人工智能(GPAI)的广泛应用,欧盟还单独发布了《GPAI模型指南》,明确界定了GPAI“提供者”和“投放市场”的概念框架及其相应义务范围。同时,欧盟委员会推出《GPAI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模板》,要求相关供应商据此披露训练数据来源与内容;违者最高可被处以全球年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的罚款。

  对于欧盟而言,率先构建一套全面的AI治理框架,显然意在对全球AI监管标准的形成施加影响。事实上,《人工智能法案》中关于版权保护、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已被多个国家在立法中参考和借鉴。当然,欧盟也清楚,仅凭单方面推动难以实现规则外溢目标。因此,在搭建完整治理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监管强度。尽管部分条款被批评为过于严苛、可能抑制企业创新,欧盟仍坚持其路径选择,其核心战略在于塑造欧洲企业的“合规先行者优势”,将高标准伦理要求转化为市场信任红利。一旦这一模式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欧盟的监管优势便有望转化为规则输出能力,并进一步演变为全球AI治理的“黄金标准”。

中国路径:以普惠导向赢取规则主权

  作为中国政府发布的首份AI监管指导性文件,《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明确提出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六项基本伦理要求。在此基础上,中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全球首部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法规,该办法确立了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的政策导向,并明确要求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与优化以及服务提供等环节中坚守“智能向上向善”的伦理底线。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是中国对外发布的首份全球性AI治理官方文件。在提出AI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智能向善”宗旨的同时,该倡议明确提出要建立AI风险等级测试与评估体系,实施敏捷治理,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快速有效响应。更为重要的是,倡议在强调AI发展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AI治理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确保各国在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不断弥合智能鸿沟与治理能力差距。

  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为导向,中国进一步发布了《国际人工智能开源合作倡议》,提出推动成立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治理中心,以开源驱动技术创新、完善生态共治,并倡议组建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在此之前,中国还基于该倡议推出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系统确立了包容审慎、确保安全,风险导向、敏捷治理,技管结合、协同应对,以及开放合作、共治共享等基本原则,为促进AI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提供了基础性、框架性的指引。

  因此,可以认为,《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引导中国国内AI发展的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与《国际人工智能开源合作倡议》则体现了中国在全球AI治理中的基本立场。从原则导向到规则设计,内外政策之间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概括而言,在将AI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同时,中国以“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为核心理念,对全球AI治理规则的形成产生了三方面影响:一是强调普及普惠,倡导开放共享与智能平权,使AI发展成果更广泛惠及全球;二是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AI在造福人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三是倡导全球协同治理,在贡献中国方案的同时,积极推动多双边合作,促进尽早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AI治理框架与规则。

难以完全并轨但可同向而行

  客观上评判,由于文化理念、发展条件、现实约束以及战略导向等方面的不同,中美欧在人工智能监管上表现出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只是就监管模式本身来看,三方面都存在继续改善与完善的空间。其中,遵循“技术为王”的美国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偏于制度约束的欧盟监管模式,也需格外注意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对于倡导共享普惠的中国监管模式而言,同样需要努力平衡监管与安全的关系。对三大经济体来说,只有处理好各自的重点关系,才可能在全球AI治理问题上寻找到更多共振点。

  目前来看,妨碍中美欧共同推动全球AI治理进程的主要因素,来自三者之间——尤其是欧美之间——难以耦合的监管理念,以及围绕AI主导权展开的激烈博弈。一方面,欧盟的严格监管制度必然抬升企业的合规成本,而美国的弱监管也势必带来一定的创新风险,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鲜明的分野甚至对立,彼此实现互认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对于欧盟而言,如果简单接受美国技术主导的“全栈AI出口套餐”,不仅担心谷歌、微软、Meta这类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影响力过强,导致监管规则流于形式,还高度警惕在技术上对美国形成过度依赖,最终被“卡脖子”,从而丧失监管主动权。

  事实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不仅没有放弃争夺全球AI治理绝对话语权的意图,而且可谓锱铢必争。《美国AI行动计划》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表述,强调参与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竞争,并将其视为重塑全球力量平衡的零和博弈;而欧盟的《人工智能大陆行动计划》同样毫不掩饰地表示,要致力于成为全球AI领导者。双方竞相强势发声且互不相让,意味着欧美短期内不会对自身监管模式作出实质性调整。对于中国而言,虽然持续释放全球共治共享的善意,但仍难以获得美国的认同;同时,受同一阵营关系影响,欧盟在对华监管立场上也很可能与美国趋同。因此,全球AI治理的制度与规则实现并轨,仍需时间推进。

  全球AI的分化而治,反映出全球AI发展结构性失衡的镜像。一方面,少数AI大国与强体拥有较为完备且雄厚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同时在技术创新与应用场景领域遥遥领先;另一方面,更多发展中国家所掌握的数据资源与技术实力却极度匮乏,全球数字与数智鸿沟因此不断拉大。

  不仅如此,全球AI治理呈现分道而行之势,在提升跨国公司合规转换成本的同时,也必然加大数据与算力的流动与共享成本,并增加各国AI监管之间的协调成本。更有甚者,主要经济体的AI监管呈现分散割裂状态,可能放大全球AI治理的负反馈乃至负循环——国家之间彼此设防、互不信任程度不断加深,直至走向相互否定的零和博弈,最终导致AI监管力量的耗散态势愈发加剧。

  但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全球标准框架》已将AI伦理治理纳入其全球治理体系,同时通过了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全球性决议——《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不仅如此,日本、新加坡等20个国家也已提议设立常设性国际AI伦理观察机构。更为重要的是,在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方面,全球各国和地区至少形成了五方面共识:强调透明度、可追溯性与可解释性;强调数据保护、隐私与数据安全;强化风险识别与管理,采用风险分级模式;禁止偏见与歧视,将算法公平作为共同底线;防范技术滥用及非法活动,并保障人类的知情权。因此,即便中美欧在AI治理模式上存在差异,也至少可以在三条轨道上同向而行。

  第一,本着“包容性”准则,中美欧可共同探索“功能型多边主义”,在自动驾驶安全标准、医疗AI伦理等具体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正如中美欧癌症诊断联邦学习项目所证明的那样,三方可考虑联手构建“三层治理框架”:在技术层建立开源白名单,保持信息技术沟通的充分与畅通;在商业层设立AI专利池,实现产品共享共用;在治理层制定跨国协作的初步框架,在最易达成共识的领域率先实现突破。

  第二,本着“普惠性”准则,中美欧可以合力放大人工智能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功能,协同弥合全球数字鸿沟。除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AI基础设施投入外,更应在技术创新层面“授人以渔”,包括共同在发展中国家设立AI研究机构,联合创建AI技能培训体系,协力引导当地企业建设AI生产线与应用场景,直至具备自主拓展能力。在需求端,AI产品供给也应尽可能实现平价、低价甚至公益化。

  第三,本着“向善性”准则,中美欧应在关乎人类生存的AI风险面前合力构筑“防火墙”。AI技术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具身智能的迭代升级,也可能演变为硅基智能对碳基智慧的渐进替代,甚至出现对人类及世界的深度操控。当AI具备自主获取乃至使用武器的能力时,恐怕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守住这一技术“潘多拉魔盒”。因此,代码不应有国界,算法当属于全人类。中美欧可携手建立由三方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组成的国际协作网络,加快研发并推出能够有效防范AI失控风险的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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