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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2 22:43:10 股吧网页版
创业板增设第四套标准!为优质创新企业打开制度空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板块,创业板改革在包容性上再迈一步。

  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从上市、融资、投资、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随后,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创业板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并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

  此外,《创业板意见》还推出了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等一系列举措。

  此次改革被业界视为创业板制度包容性迈出的关键一步,一套覆盖“发行上市—审核把关—定价配售—持续监管”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成型。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量身打造“两条路径”

  作为本次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当前,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上市具有战略意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正在爆发式发展,将为创业板提供丰富的优质上市资源。

  同时,创业板也在不断提升包容性、适应性,为这些前沿领域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2026年1月19日,证监会同意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标志着创业板首家未盈利企业上市案例落地;目前,创业板第二家未盈利企业粤芯半导体也已获得受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创业板改革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能够进一步完善创业板板块功能,增强创业板服务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吸引力和包容性,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为“十五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新兴产业领域覆盖面广、业态丰富,这些领域的企业往往具有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等特点。未来产业由前沿技术驱动,具有显著的战略性、引领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领域的企业当前基本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普遍具有收入规模不大、研发投入较高、创新能力突出等特点。

  因此,这次改革充分借鉴境内外市场实践经验,结合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的特点,对第四套上市标准做了针对性设计和安排,量身打造了两条新“路径”:

  第一条路径,采用“预计市值≥3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30%”组合。通过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能够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

  第二条路径采用“预计市值≥4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15%(且不低于1亿元)”组合,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突出创新性。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总的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深交所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上市前后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深交所还将对《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适应性修订,切实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据了解,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指导深交所加强第四套标准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把关,突出聚焦高成长、优创新,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坚持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IPO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

  在增强上市发行制度包容性的同时,创业板IPO预先审阅机制也正式启动。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创新企业成长发展面临深刻复杂的外部形势变化。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前沿领域的创新密集活跃、竞争日益激烈。

  据了解,本次创业板改革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和科创板“1+6”改革经验,针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创新企业,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以避免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等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创新企业在筹备上市过程中,会涉及企业的财务状况、核心技术、竞争策略、上市计划等大量敏感信息。前期发行上市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尽管有信息披露豁免、暂缓制度,但过早或长期的信息披露、可能给处于技术攻坚关键时期、商业化前期的创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一定风险,希望能够缩短上市信息的“曝光时间”,便利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做好业绩技术信息、上市计划等敏感信息的管理,以更好适应当前复杂外部形势的需要。

  事实上,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均有类似机制,即允许企业向证券审核机构递交IPO申请文件时,不对外公开申请行为及申请文件,在审核机构秘密审核后较短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并上市。

  例如,美国这一制度最早是境外发行人可适用,2012年扩展至新兴成长企业;2025年5月,香港推出“科企专线”,将只有申请第二上市或分拆上市的企业可适用,拓展至“18C章的特专科技公司”“18A章的生物科技公司”可适用,2026年3月,联交所刊发公开咨询文件,拟进一步将秘密递交机制拓展至所有企业适用。这一机制为科技创新企业创造了更为友好的上市环境,广受科技创新企业青睐。

  在制度安排上,创业板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根据深交所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具体安排包括: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

  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提升审核把关能力,督促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市场监督。对于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证监会、深交所仍然会依规支持企业用好现有的信息披露豁免和暂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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