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6年后,束行农的名字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最高法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披露,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获刑5年6个月,尘封多年的案情也随之首次公开。
束行农在南京银行任职超过20年,历任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副行长、行长等职,直至2019年5月平调南京新农发展集团副董事长。
2019年6月中旬,市场传出束行农“被带走”消息。尽管他迅速回应“消息不实”,但同年11月,束行农即卸任相关职务,自此淡出公众视线。
一款为内部人“量身定制”的理财
案件源头可追溯至一笔被“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
2006年,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KY01证券”,债券包含30多笔贷款,总计金额约50亿元,面向港口、电力、煤炭等领域大型国企、民企发行。
其中,债券A、B属于优先档,以招投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到期后先行兑付;C档属于次级档,向特定单位或主体私募发行,必须募集到位,且在优先档先行兑付后才可兑付。
同时,C档需要优先保障A、B档成本及收益的实现。但在产品收益持续稳定良好的情况下,在A 、B档优先兑付完毕后,C档的收益率会更高。
作为证券的承销商之一,J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莫某(另案处理)、业务部经理刘某在掌握其背景与发行信息后,判定其收益稳定、业绩良好,具有投资价值。
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二人商议决定,由莫某联系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专门对接该证券。莫某随即找到时任N银行副行长束某,以及该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某等人。
多方商议后,束某拍板决定,由N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上述证券。2008年6月 ,N银行以上海信托为信托通道,发行“JF1号”理财产品。
综合司法文书与公开信息可确认,N银行为南京银行,束某、戴某分别对应时任副行长束行农、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二人上下级关系长达十余年;“JF1号”则是“聚富1号”理财产品。
该产品募集资金4.25亿余元,用于投资购买“KY01证券”的C档债券。产品分为稳健级和进取级:稳健级募集3.65亿余元,面向社会公众与银行机构发售,预期年化收益率9%;进取级仅募集6000万元,由束行农、戴娟、莫某、刘某等70余人认购。
而在“聚富1号”设立时,莫某、刘某就考虑到,由于人民银行屡次加息,当时稳健级理财产品的利率较高,但随着时间推移,资金会宽松,市场利率会下调,到时候可以对已设立的“聚富1号”进行终止,通过再次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设立新的信托计划,降低稳健级的利率,抬高进取级的利率,从而获取高额收益。
二人将上述意见与束行农等人沟通,束等人同意,双方经商议决定,在“聚富1号”协议书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聚富1号”在达到9%年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这也为后续操作埋下伏笔。
一场精心设计的“腾笼换鸟”
2008年年底,莫某与刘某商议后,向束行农、戴娟等人提议提前终止“聚富1号”理财产品,并另行设立发行稳健级收益更低、进取级收益更高的新理财产品投资“KY01证券”。
对束行农等人来说,提前兑付有三点好处:一是不容易暴露违规购买自己银行理财产品、获取高额收益的事实;二是可以对新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大幅抬高进取级收益;三是可以精准控制6000万元进取级投资的个人分配额度。
问题在于,束行农等人找不到合适的大额“过桥”资金。没有哪个主体愿意提供“过桥”资金先行兑付“聚富1号”,在他们联系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后,归还垫付资金。
在束行农、莫某等人先行商议决定后,由他分管的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提出,使用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备付金是银行为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维护日常运营、应对突发情况而准备的资金。
在“聚富1号”收益稳定的情况下,束行农等人编造国开行股改、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理由,谎称“KY01证券”收益急剧下降,夸大金融风险,提议以备付金提前兑付。
不过,该提议遭到南京银行个人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的反对,认为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提前兑付可能会引发投资者反对。因此,束行农等人将该提议提交行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在行长办公会上,前述部门仍提出反对意见,但束行农未予以考虑,以备付金提前兑付“聚富1号”的提议最终过会。
2009年7月,束行农等人使用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按照稳健级年化9%、进取级33.89%的收益率提前兑付了“聚富1号”。南京银行取得了“KY01证券”的信托受益权。
随后,束行农等人又通过联系新华信托,设立新的信托计划及理财产品,募集资金4.9亿元,对接南京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在新的信托计划中,进取级规模仍为6000万元,但认购人数大幅缩减至21人,核心依旧是束行农、戴娟、莫某、刘某等人。
由于稳健级的收益率由原来的9%下降至4%,束行农等人购买进取级理财产品获取了1.2亿余元的高额收益。其中,束行农本人投资750万元,获益1575万元,收益率高达210%。
而相较于束行农等人的高额获益,南京银行在支付4亿余元兑付资金的情况下,仅获取了几百万元的收益,提前兑付的主要收益被束等人非法占有,该行并不知悉了解相关情况。
终审落槌:挪用公款罪成立
案发已是十年后。
2019年2月,南京银行公告称,该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总经理戴娟、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董文昭及鑫元基金副总经理李雁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随后消息证实,三人配合南京市纪委协助调查。
束行农则在当年5月因工作调动辞去该行行长等职务,后平调南京新农发展集团副董事长。而在辞任公告中,南京银行并未对其任职期间所作贡献予以致谢。
到6月中旬,市场传出束行农“被带走”消息。尽管他迅速回应“消息不实”,但同年11月,束行农即卸任相关职务,彻底淡出公众视线。
《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则披露,束行农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查明案情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行农、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束行农、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束行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此外,束行农系自首,刘某系坦白,二人均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束行农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束行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束行农等人认购本行理财产品,又利用银行备付金提前兑付以获取高额收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该案件撰稿人指出:
主观上,虽然束行农个人实际出资750万元,但其具有挪用银行备付金提前兑付产品、通过新理财产品谋取高额进取级收益的故意。即挪用公款,获取高额收益。
客观上,束行农等人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在约14个月内获得高达210%的投资收益,其收益与其职务便利及违法行为存在紧密关联。
因此,束行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获取的1575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