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帮助造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判决生效。五家公司因明知在新三板挂牌的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却仍为其提供帮助,从而被法院判决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首次对新三板市场中“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标准等问题作出认定,为全国同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从实践来看,对配合造假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已落地。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通过立体化追责配合造假者,不仅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增强赔偿能力,同时也提高了财务造假综合违法成本,有望真正打破造假“利益链”“生态圈”,从源头上根除财务造假,塑造真实、透明、可信的资本市场生态。
明确多个关键裁判规则
该案首次明确了“帮助造假”多个关键裁判规则,填补了相关司法实践空白。其一,在主观“明知”认定方面,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娜娜表示,法院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交易异常性、资金闭环、长期配合等事实综合认定。同时,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系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主体应当知晓配合走账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不能以不清楚新三板性质为由而免责。
其二,在主体范围认定方面,张娜娜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列举了“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属常见主体,“等”字应当涵盖其他提供帮助的类似商业主体,即便从未发生实质交易,仅名义上作为供应商或客户配合造假,亦应纳入规制范围,以避免出现专门设立空壳公司协助造假的道德风险。
其三,在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认定方面,张娜娜表示,帮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应按参与度、原因力确定具体责任比例。
该案承办法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对此类案件中“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标准等常见问题作出认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投资者向“帮助造假”主体追偿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2条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与本案事实作出了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判决。判决围绕配合造假主体范围、相关主观心理状态、各责任主体参与造假的具体方式、参与程度以及参与造假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各个角度,从不同要件上形成了最终所承担责任范围大小的认定,是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在具体实践中适用的有益探索。
提升投资者获赔概率
财务造假多伴随虚增收入、虚增资产、体外循环等问题,部分公司真实资产早已为负,当造假行为曝光后公司已资不抵债、账户无钱,投资者便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在此背景下,追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或第三方配合造假者,将大幅提高赔偿兑现概率,有助于打破投资者“官司打赢却无钱可赔”的困境。
在本案之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判决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185万余元,但是经执行程序后仅获部分清偿。为追索剩余损失,投资者将帮助造假的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第三方配合造假者被纳入民事追责范围,拓宽了投资者的索赔对象与责任财产范围,让造假链条上的所有参与方均需付出代价,既增强了赔偿能力,又形成有效震慑,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虚假陈述的发生,提升投资者获赔可能性,真正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汤欣表示,“追首恶”“惩帮凶”,依法合理追偿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责任,在损害赔偿方面不留死角,进一步充实了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
“帮助造假”将被立体追责
近年来,监管部门严打财务造假,并强调全链条立体化追责,破除造假“生态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目前,配合造假方已实现立体化追责。行政处罚方面,去年11月份,证监会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处罚,分别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
刑事处罚方面,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并购造假案中,许某群提供资金帮助并购标的方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高价收购,损失重大。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宜通世纪。
民事赔偿方面,本次新三板“帮助造假”民事赔偿案判决生效,标志着对配合造假方的民事追责实现重大突破。
至此,“帮助造假”立体化追责体系已形成。在市场人士看来,通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并强调对配合造假的立体追责,有望推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性生态。
“要根除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需全方位涤除造假滋生的土壤,清理造假滋生的环境。”汤欣表示,从过往实践来看,帮助造假是一个相对薄弱的制度环节,通过立体化追责,强化司法惩戒,有助于实现从源头根除财务造假的政策目标。
上述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从目前案例来看,我国已形成行政、刑事、民事全方位配合造假立体化追责体系,这对遏制财务造假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追责及时制止违法、刑事追责严惩首恶、民事追责实现投资者损失填补,三者层层递进、互为支撑,实现了对造假全链条、全主体的闭环惩戒。立体化追责体系有效提高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推动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诚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