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晚间,永辉超市(601933)发布仲裁结果公告称,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称“上国仲”)送达的《裁决书》。

仲裁申请人为永辉超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分别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一方集团”)。
回查公告,2023年12月8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约3.89亿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商管”)股份(对应万达商管于2023年8月25日增资扩股前公司的约6478.3万股持股)。
该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5.3亿元左右,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
2024年7月26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经友好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1条的约定,上述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约38.39亿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约定付款金额为3亿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此后,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永辉超市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24年10月收到上国仲对该仲裁的受理通知书。
最新公告显示,经审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相关裁决。
裁决称,第一被申请人即大连御锦向申请人即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约36.39亿元;同时,大连御锦向永辉超市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18亿元。
上述金额合计38.57亿元。此外,大连御锦还被要求承担相关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裁决同时要求,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就大连御锦在上述裁决项下的债务向永辉超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告显示,上述各裁决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方应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永辉超市表示,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