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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17:16:00 股吧网页版
央行等调整境外贷款业务: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来源:澎湃新闻

  两部门出手调整境外贷款业务。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出台《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境外贷款业务,指的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通知》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根据2022年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

  在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的同时,《通知》还优化了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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