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4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核心调整包括两个方面: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谈及本次调整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相关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提出了问题和诉求。
为响应这些新需求,两部门调整优化了政策安排。具体看,《通知》提高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通知》明确,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上调境外贷款杠杆率,将直接提升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拓宽银行的境外放贷额度空间。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上调境外贷款杠杆率,将显著放大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解决境外融资额度紧、成本高等痛点。”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是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跨境金融供给的关键举措。
《通知》还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中金公司银行分析师、研究部总监林英奇认为,《通知》聚焦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撑力度。一方面,精准匹配中资企业境外项目建设、跨境经营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另一方面,为银行境外业务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前提下,精准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