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意见: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 按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来源:财联社
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区分了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别,区分的主要目的就是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做到“过罚相当”。
具体而言: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二是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定额罚”的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考虑到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行为的危害性通常低于同等情形的典型违规减持行为,故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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