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4月17日,证监会宣布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规则》起草的背景,证监会表示,2019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将规制类型从“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证监会表示,因为违规转让证券的具体类型多样,情形复杂,在认定和处罚中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后,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裁量阶次划分标准、量罚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基于上述考虑,证监会总结执法经验,形成本《规则》。

据证监会介绍,《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
证监会表示,《规则》明确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四种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别分别为:
1. 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
2. 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3. 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4. 未按规定暂停交易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
证监会称,针对不同类别,《规则》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作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证监会表示,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定额罚”的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考虑到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行为的危害性通常低于同等情形的典型违规减持行为,故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