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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8 09:16:00 股吧网页版
监管再出新规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处罚五类从轻、六类从重
来源:财联社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监管再出新规。

  4月17日,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规则聚焦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的认定标准、裁量阶次与量罚情节,将违规行为按危害性划分为三大类别,配套差异化处罚尺度,明确从轻、从重适用情形,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统一违规减持执法口径。

  本次规则修订与上位法全面适配。2019年《证券法》已将违规转让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展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规制类型从期限违规,扩展至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信息披露等全维度。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3月《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施行后,本次规则进一步细化类案裁量标准、量罚情节,填补具体执法细则空白。证监会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同时,规则衔接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违反原有减持规定的,按过渡期要求依法处罚,确保监管无空档。

  全覆盖界定违法情形

  本次规则核心突破之一,是对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标准化分类,解决此前执法中认定模糊、场景覆盖不全的问题。

  规则依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及危害性大小,将违规转让证券划分为三大类,同时对特殊情形单独列示,实现执法认定无死角。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即无权减持,核心是在禁止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此类行为因触及禁售底线,危害性最高,又细分为两小类:一是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二是其他违反期限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行为。原始股限制期转让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实践中一、二级市场存在巨额差价,该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即有权但违规减持。行为人已过禁售期,具备减持资格,但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环节违反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要求减持、其他违规减持三类。规则明确,此类行为的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低于绝对不能减类违规行为。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该行为本质是违反二级市场“慢走规则”,与典型违规减持存在本质区别,此前执法实践中均转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条款处罚。规则指出,此类行为通常无明显利用优势“倾销”股票特征,且未纳入现有减持监管文件范畴,本次对其单独规定,匹配专属裁量阶次。

  规则同时明确,“转让证券”涵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以及非交易形式的证券出让;“违规转让证券”特指《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制的违法行为,执法边界清晰可辨。

  规则针对执法难点,明确一致行动人违法主体认定标准,解决共同违法界定难题。

  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构成共同违法的,均认定为违法主体;仅部分一致行动人实施违规行为,无证据证明共同违法的,仅处罚转让证券且存在主观过错的主体。

  三档差异化裁量阶次落地,按危害分级

  为实现过罚相当,规则针对四类违规情形,分别设定差异化裁量阶次,罚款幅度与违规危害程度直接挂钩,摒弃“一刀切”执法模式。

  第一种是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危害性最高。按转让金额“0-30%-50%-100%”划分三档裁量阶次:

  从轻阶次: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罚款为转让金额30%以下;从重阶次:违规转让比例超总股本5%,且金额超5亿元,罚款为转让金额50%至1倍;一般阶次:介于两者之间,罚款为转让金额30%-50%。

  第二种是其他期限类违规转让。按转让金额“0-20%-30%-100%”划分三档:

  从轻阶次:罚款20%以下;从重阶次罚款30%至1倍,一般阶次罚款20%-30%。

  第三种是数量、信披类违规减持,按转让金额0-10%-20%-100%划分三档:

  从轻阶次罚款10%以下,从重阶次罚款20%至1倍,一般阶次罚款10%-20%。

  第四种是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特殊裁量模式),采用倍数罚+定额罚结合方式,在买卖证券等值范围内处罚:

  有违法所得:按0-3倍-5倍-10倍分三档,从轻罚3倍以下,从重罚5-10倍;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定额罚分100万-300万-500万-1000万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罚3000万元。规则同时限定,该类罚款金额上限,不超过同等情形下数量、信披违规的罚则上限。

  量罚情节具象化,五类从轻六类从重

  针对实践中易出现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问题,规则以“比例+金额”为核心标准,明确量罚调整情节,将从轻、从重情形具象化。

  量罚基础三档方面,从轻档:违规转让比例不足总股本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从重档:违规转让比例超总股本5%,且金额超5亿元;一般档:介于两者之间,罚款为违规转让金额10%-20%。

  五类从轻处罚情形如下:

  违法主体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管以外的普通投资者;

  处罚决定作出前购回部分证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监管发现前主动报告、公告并停止转让,且违规规模较小;

  违规行为距离合规减持首个交易日时间较近;

  《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其中,购回全部证券并上缴价差的,可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

  六类从重处罚情形如下:

  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短时间大量卖出,所持证券减持比例高,引发标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

  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交易;

  通过司法强制执行、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或通过衍生品、限售股转融通等方式变相违规减持;

  组织、参与财务舞弊后违规减持,或明知公司财务舞弊仍减持;

  《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规则还明确,多个独立违规行为分别处罚、罚款累计计算;同一行为触犯多项规定的,从一重处;特殊案件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裁量适用,兼顾执法刚性与个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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