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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8 10:46:40 股吧网页版
公募基金薪酬变局:旱涝保收成过去式,业绩为王时代开启
来源:大河财立方

  4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简称《指引》),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

  大河财立方记者对比发现,与2022年版相比,本次《指引》并非简单的修补,而是一次全面的重构与升级。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及销售人员的绩效薪酬体系进行了“硬性量化”,不仅大幅提升了业绩考核的权重,更新增了业绩不佳时的强制降薪条款,旨在彻底打破“旱涝保收”的行业顽疾。

  基金经理绩效薪酬首设“升降”硬指标

  《指引》中最令市场关注的条款,无疑是对基金经理薪酬与业绩的深度绑定。

  《指引》明确建立了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具体而言,若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绩效薪酬也应当下降;只有当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时,绩效薪酬才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华夏基金高级策略分析师匡月晴向大河财立方记者分析称,以往关于基金经理薪酬与业绩挂钩的要求,多为原则性表述,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弹性空间,而此次《指引》给出了明确的量化下限,使得薪酬调节有了清晰的参照系。

  同时,《指引》条款明确了业绩显著优于基准且利润率为正时可合理提高薪酬,体现了“有升有降”的对称性设计。这意味着,基金经理的薪酬不再只随规模和管理费收入单向增长,而是与为持有人创造的真实价值形成更紧密的联动。

  她认为,长期来看,这种双向调节机制有助于使基金经理的职业风险收益特征与持有人的利益更加趋于一致,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正向引导意义。

  超1/4主动基金,近三年长期业绩低于基准10%

  新规的落地,将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大河财立方记者统计了截至2026年4月17日成立超过3年的3832只主动权益基金(不含QDII),发现其中有1095只基金近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占比达到28.58%(数据来源:Wind)。这意味着在《指引》实施后,绩效薪酬会受到影响的基金经理,可能不在少数。

  2025年,国泰海通证券研究所基金评价团队也曾对公募基金历史滚动3年的超额收益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的基金占比会随市场环境变化而波动,在2024年年底时(业绩考察期为2022年至2024年),该比例一度提升至34%,但在2020年、2021年等市场环境中,该比例不到4%。

  不过,《指引》对三年考核期内更换基金经理、更换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形并未做出进一步规定,实际如何执行,记者将持续关注。

  销售人员考核首次挂钩“投资者盈亏”

  除了投资端,销售端的考核导向也出现了重大转变。

  本次《指引》提出,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考核时,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这一规定旨在遏制“重规模、轻持营”的倾向,引导销售人员从单纯卖产品,转向关注投资者的实际盈利体验。

  在薪酬分配结构上,《指引》也加大了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优化薪酬分配,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人员之间的薪酬标准,加强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及时调整过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

  此外,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增幅,《指引》给出了明确的“天花板”,即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利益绑定更深入,股东分红被严格限制

  针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的“共进退”,《指引》也在资金跟投、股东分红两方面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在强制跟投方面,利益绑定的力度显著加强:《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2022版为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2022版为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2022版为3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若因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应当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股东层面,《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这一举措将倒逼股东方更加重视基金的长期业绩,而非仅仅关注公司利润。

  专家:新规将重塑行业生态,引导长期价值投资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杨德龙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薪酬调整可能对基金经理的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不排除部分基金经理选择岗位调整甚至离职的可能。

  “新的薪酬管理办法将更加侧重于基金业绩,提高业绩在基金经理收入考核中的权重。这凸显了基金经理的业绩表现是决定其收入的关键因素。”杨德龙认为,该举措旨在引导基金经理更加关注基金业绩与投资者回报,而非单纯追求管理规模的增长,体现了正确的行业导向。

  匡月晴则提到,在《指引》之下,基金经理不仅要对相对排名负责,更要对持有人的真实损益负责。在实践中,预计这将促使基金经理在组合管理中更加重视安全边际的构建与业绩基准的跟踪纪律,减少对单一赛道或高弹性品种的过度暴露,从根源上抑制追涨杀跌的短期化倾向。

  她认为,整体而言,新规通过将薪酬调整与持有人的真实盈亏直接挂钩,为行业建立了一套更具引导性的激励约束框架。“随着制度的逐步落地与深化执行,我们有理由期待,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将更加立足于长期价值与持有人利益,行业整体的信任基础也将在此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巩固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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