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4月17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等。《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新旧规则衔接做了安排。
《监督管理办法》共7章81条,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五大要点。
要点一: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
为落实法律规定并贯彻金融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的精神,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明确期货做市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例如,《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专门部门,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不得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全部或者部分环节交由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完成。
要点二: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企业与期货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循环持股。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合并持股比例达到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标准的,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
第九条中明确,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存在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存在严重失信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公司治理不规范,股权结构不清晰,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等。
要点三: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
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
例如,《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境内子公司:最近六个月净资本低于人民币五亿元;最近二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能力不足以控制子公司风险;设立子公司或者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对期货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其他不适合设立子公司的情形。
要点四:提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
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冲动和空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期货公司设立的其他类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对资产管理计划配置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要点五:立法技术调整
考虑到客户资产保护、信息系统管理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等内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中国证监会的规则中已经做出规定,为了简化条文,避免规则之间的相互重复,《监督管理办法》删除现行办法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以及第四章“业务规则”中第三节“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内容。
此外,《监督管理办法》还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挂牌期货公司的监管做了衔接安排,完善了期货公司信息公示要求,并作了其他立法技术调整,优化了相关内容和表述。
例如,《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与客户约定具体手续费;第六十九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