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8 12:48:20 股吧网页版
剑指“违规转让证券”!证监会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4月1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中国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四种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中国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在市场人士看来,《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与新《证券法》的调整、《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规则》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