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8 13:07:4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证监会拟出台统一的认定规则!

  4月1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监督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证监会在总结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也是细化落实相关法律、衔接规章的具体要求。

  要点速览:

  1.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2.交易类违法行为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部分情况下包括获取的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

  3.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4.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5.“余券”数量基准日规定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

  6.拟将(“余券”)价格基准日和数量基准日予以统一,内幕交易按照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操纵行为按照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执法实践中,各方对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经常发生分歧。为统一行政处罚标准,提升证券期货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制定《办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主要内容有四方面:

  一是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因违法所得计算兼具法律属性和专业属性,本身较为复杂,故既要保证规则“刚性”,约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保证规则“弹性”,以适用特殊情形。根据执法实践,明确违法所得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同时允许证监会对特定类型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另作特别规定。

  二是关于两类违法行为的基本计算方法。

  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其他交易类违法行为。根据惯例,交易类违法行为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部分情况下包括获取的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

  另一类为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等。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是关于多次违法是否盈亏相抵。

  当事人实施两个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不同行为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盈亏相抵,是起草中的焦点问题,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尤为明显。如当事人实施数个操纵行为,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是以盈亏相抵后的获利作为违法所得,还是以盈亏不相抵的获利作为违法所得,计算结果差异巨大。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主要考虑是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而盈亏相抵则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将时间间隔久远的两个违法行为盈亏相抵,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所得提供调整空间,例如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的操纵行为,以抵消前期“盈利”。

  四是关于“余券”的数量基准日和价值基准日。

  “余券”数量及其账面盈亏直接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余券”数量基准日规定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

  而“余券”数量确定后,以哪个日期的价格计算“余券”的基准价值同样重要。《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价格基准日和数量基准日予以统一,内幕交易按照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操纵行为按照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