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的认定与裁量,严厉打击违规减持,4月17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文称,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其中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
划定四类违规情节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规则》的起草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既不增加违规类型,也不改变量罚空间,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具体违规转让证券类型做出细化安排。
《规则》共十八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条至第七条为“认定”部分,依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
诸如,《规则》第二条显示,《规则》所称转让证券,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或者非交易形式出让证券。《规则》所称违规转让证券,是指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规则》第七条显示,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业内人士指出,从市场生态看,《规则》将压实“关键少数” 责任,倒逼合规自觉。清晰的规则与严厉的处罚,让大股东、董监高明白 “违规必严惩、套利必清零”,从“想违规、敢违规” 转向 “不能违、不愿违”,推动其回归专注经营、回报投资者的本源,减少“重减持、轻发展” 的短视行为。
差异化阶梯处罚设计
证监会表示,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则为“裁量”部分。
此次《规则》更具分量的则是差异化阶梯处罚设计,真正体现“过罚相当”。
据了解,《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区分了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别,区分的主要目的就是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具体而言,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其特征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定额罚”的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