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监会对高鸿股份罚款1.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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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鸿股份(现代码为“高鸿3”)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公司合计处罚金额达1.35亿元。

经查,高鸿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2.86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证监会指出,在涉案期间,付景林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丁明锋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二人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江庆为高鸿股份董事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虚假贸易相关方)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第二,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以上问题,证监会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的罚款。同时,证监会对该案涉及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至7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证监会指出,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高鸿股份是由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高科技企业,于2003年上市。近年来,高鸿股份经营逐渐陷入困难,2024年5月被“ST”;2024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2025年5月被“*ST”。
2025年11月,*ST高鸿收到深交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面值退市”,深交所决定终止*ST高鸿股票上市。终止上市后,其股票转入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代码为“高鸿3”。
4月17日晚间,高鸿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高鸿3称,本次处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