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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9 00:30:40 股吧网页版
券商薪酬管理制度迎修订!中证协:追索扣回适用于离职退休人员
来源:消费日报财经

  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与目标、内控机制、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为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管理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协会对《指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贯彻新“国九条”提出的“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优化原则目标,引导证券公司建立兼顾激励与约束、效率与公平、长期与短期的薪酬管理机制。

  二是立足优化完善。本次修订保持总体框架不变,在董事会、管理层的职责、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递延支付适用、追索扣回方式等方面细化完善,进一步增强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长期稳健。新增长周期考核要求,对主要业务部门及核心人员范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内容等作出具体规范要求,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据悉,本次修订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明确薪酬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及退休人员,相关人员应该配合。新增了长周期考核要求,对高管及核心骨干的考核,应当包括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薪酬需要递延支付的,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以下统称关键岗位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纳入长周期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同时,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此外,《指引》还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等追索扣回同样适用离职和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指引》称,薪酬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规定称,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纳入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薪酬相关声誉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督促行业机构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健全稳健薪酬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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