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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9 23:49:00 股吧网页版
跑输基准10%降薪30%!公募绩效考核新规与投资者利益强绑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公募基金行业绩效考核新规正式落地。4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次规则修订是继2022年6月《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发布后,在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升级,同时也是继公募基金费率改革、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后,落实公募基金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继《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要建立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以来,去年4月,便有“公募基金深化改革方案初稿”在行业内流传。去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中基协首次发布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如今,正式落地的《指引》共7章31条,新规聚焦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改革重点,对基金公司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进行系统性优化。

  考核体系全面重塑:确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

  伴随公募基金改革纵深推进,“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正从多维度重构着行业生态。2026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吴清在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要督促引导公募基金坚守长期主义、专业主义,坚持“公募姓公”,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牢牢地摆在最前面。

  在这一核心原则下,让公募基金薪酬与业绩强绑定,也成为此次公募绩效考核改革的核心内容。

  记者注意到,相较2022年的规定,推出的《指引》则在延续了在整体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了更精细化的定义和更具体的量化指标,例如纳入投资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等指标,并对高管、基金经理、销售人员设置了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和权重等,构筑了对公募薪酬考核的刚性约束体系。

  从考核指标内涵来看,根据《指引》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主要包括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不仅包括基金产品业绩(如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更首次纳入了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如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这意味着过去过度关注管理规模、收入利润等短期经营指标的考核模式,将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尤为关键的是,《指引》大幅提升了长期考核的权重,明确规定“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从制度上遏制短期业绩炒作,引导长期投资。

  针对不同岗位的职责特点,《指引》也设定了差异化的考核“指挥棒”。

  具体来看,对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考核时,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30%,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80%;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考核时,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此外,针对一人多管、跨岗位兼任等行业常见情形,新规明确按基金规模与管理时间加权计算业绩,管理不满一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同时对比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地的《指引》特别新增了“禁止通过增设福利或津补贴规避规定的条款”的要求。

  利益绑定机制全面强化:薪酬、跟投、分红环环相扣

  为确保考核导向落到实处,《指引》还在薪酬支付环节构建了多层次、强约束的利益绑定机制。

  首先,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要求全面加码。《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且将递延支付比例不低于40%的人员范围扩展至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其次,“强制跟投”比例显著提升并刚性化。《指引》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低于60%);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均不得少于一年。这推动了核心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尤其备受市场关注的,还在于《指引》建立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阶梯化调整机制。《指引》明确,基金公司需根据基金经理过去三年管理主动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和基金利润率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薪酬。

  具体来看,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这一“奖优罚劣”的机制,直指“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痛点,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基金经理注重回撤控制、着眼于持续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此外,《指引》首次将股东分红与基金长期业绩绑定,要求公司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比例,并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这一规定填补了公募基金股东层面的责任空白,从公司治理顶层强化了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新规从考核导向到薪酬结构进行了系统性重塑,直指行业激励机制的“核心地带”。通过将公司、股东、高管、基金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长期回报深度捆绑,新规有望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彻底告别“旱涝保收”,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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