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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03:00:50 股吧网页版
新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四大变化重塑公司治理生态 更高标准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来源:上海证券报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新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自2022年4月起着手修订《办法》,并于2023年3月首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新版《办法》结合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同时细化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并总结行业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经验,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管体系。

  新版《办法》共81条,有四大看点,涉及子公司业务划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分支机构监管等内容。受访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坚守风险底线,兼顾市场活力,对期货行业服务国家战略与实体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推动行业迈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范发展新阶段。

  看点一:

  境内子公司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母公司

  多年以来,我国期货公司发展呈现“一体两翼”的特征,即母公司主要开展传统经纪业务,而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做市、衍生品交易、资管等多种创新业务。该模式丰富了期货公司的业务种类,促进了行业规模化扩张,但久而久之也积累了一定风险。

  新版《办法》规定,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从事任一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产管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经营二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中粮期货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方晶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将境内子公司金融业务收归期货公司统一经营,核心是统一监管口径、消除监管差异,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夯实行业合规基础。同时,业务回归母公司也有助于整合资本、人才、渠道等核心资源,减少内部重复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化、一体化能力。

  对于业务调整的过渡期安排,证监会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看点二:

  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

  新版《办法》全面提升了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合规要求。在公司治理层面,要求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同时重申“一参一控”,并强调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企业与期货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循环持股。

  新版《办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了“禁区”,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从事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挪用、侵占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未完成股权变更但让渡表决权等权利;擅自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对记者表示,新版《办法》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从原则性约束升级为实质性穿透,对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外,强制披露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合并计算一致行动关系,能够堵住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隐形漏洞。同时,设定负面清单和财务门槛,能够提升机构抗风险韧性,一系列规定有望重塑期货公司治理生态。

  看点三:

  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

  近年来,期货公司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始终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从多个证监局发布的监管措施来看,子公司与分支机构频发违规展业、承包租赁、内控薄弱、总部管控失效等问题。

  新版《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最近6个月内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

  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新版《办法》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合格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需得到有效执行。

  “新规能够有效阻断风险跨区域传导,压实总部主体责任,防范风险累积外溢;同时,有利于推动行业告别粗放扩张,回归本源、稳健经营,为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方晶说。

  看点四: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

  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空间,新版《办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

  黄雪莲认为,新版《办法》提高资管业务“含期量”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以量化规定将回归主业、去“通道化”的原则变为刚性规则,强制期货公司将资管重心锚定在期货及衍生品领域;二是与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形成监管闭环,严禁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有效控制套利空间;三是引导行业从规模竞争转向专业能力提升,期货公司扩大资管规模需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从而形成期货资管的独有特色。

  “总体来看,本次《办法》修订是期货行业监管框架的历史性变革,对期货行业服务国家战略与实体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格林大华期货副总经理、首席专家王骏对记者表示,新版《办法》将推动行业经营模式转向持牌专营、资本集约、风控优先,从过去的简单规模扩张,迈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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