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地域性特征,在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之外,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还包括众多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不仅使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得到系统整合,也为提高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质量指明了工作方向。必须适应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加强地方性法规清理,体现最新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上位法,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对许多原有法律规范作出相应调整,10部法律因被纳入法典而不再保留。这意味着上位法发生重大变化,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必须及时根据上位法变化进行修订,废止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才能确保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与时俱进,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这就要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摸准吃透,加强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消除与上位法矛盾、不一致之处,不断增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适应地方需要,推进“小快灵”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针对本地具体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比如,陕西出台并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荆州市制定《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法典是典型的“大块头”立法,打破了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分散立法格局,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无法就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事项作出全面规定。这就要求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指引下,充分发挥熟悉地方情况、贴近地方实际的优势,以推进“小快灵”立法发挥补充性作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身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同生态环境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共同形成规范合力,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探索改革经验,促进制度创新。立法法规定,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调整范围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体现了时代性、前瞻性。同时要看到,对于现实中各地可能出现的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无法逐一提前作出具体细致的规范。这就需要把“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作为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方向。对于包括生态环境法典在内的上位法还未作出规定的事项,要结合本地区在发展阶段、产业布局、自然禀赋等方面的要求和特征,积极开展探索性地方立法,以地方探索带动制度创新,服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国家制定和修改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