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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6:44:20 股吧网页版
AI数字人研发员跳槽后窃取技术开发相似软件!七被告被判赔
来源:南方都市报

  4月21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侵权案一审宣判。

  据披露,原告赛某公司是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落地学科讲堂、政务宣传、新闻播报等场景,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原告针对涉案源代码等信息,建立了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分级权限管控、加密通信传输等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可直接接触、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与原告就“虚拟数字人”项目开展采购磋商,但未达成项目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

  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与己方“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也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同类产品对外推广。经技术比对,被告相关产品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为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付某等五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

  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就“虚拟数字人”项目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短期内集中招录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仍以自身名义推广,与其他被告形成分工协作、意思联络清晰的共同侵权链条。

  法院以原告16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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