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罗茂林)去年以来,伴随视频AI大模型日益成熟,AI短剧,尤其是AI漫剧凭借精致流畅的画面质感,持续打造爆款。
据第三方机构DataEye研究院测算,2025年,国内漫剧用户规模约1.2亿,占微短剧用户总量的三分之一,2026年有望增长至2.8亿。该机构预测,2025年,中国微短剧和漫剧的市场规模合计突破1200亿元。其中漫剧市场规模超240亿元,同比增长超40%。
然而,AI短剧在大大降低创作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型侵权问题,如AI换脸、声纹克隆、模仿挪用等。AI短剧时代,如何平衡好内容创作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日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熊文聪就此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他表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调研产业现状和技术能力,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预判裁决与规制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进行妥善的利益平衡和理性的法律适用。
从目前的法务实践情况来看,熊文聪认为,AI短剧被指侵权语境下,往往涉及三方主体,即AI短剧的制作团队、AI短剧的聚合平台以及主张其肖像权、声音权或著作权遭受侵犯的权利人。
“应当注意一点,AI短剧制作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一般不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利益,而是为了减省创作的辛劳或为了搭声誉便车吸引眼球或博取流量。”熊文聪认为,因此,从目前行业情况来看,“严格来说,该行为侵害的并不是明星或素人的人格权,而仍然是财产权。即本来应事先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
针对目前各类平台利用AI进行信息抓取、数据训练和内容生成的行为,熊文聪认为,这是当前AI产业迅速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也难以避免的问题。
“从商业实践来看,当前AI生成内容数量庞大,运用或提供AI技术的创作团队或聚合平台很难第一时间确认AI使用的原始语料以及它将生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无法事先人为干预或保证AI的内容输出一定不侵权,或这么做的成本非常高。”
他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依然需要权利人的事后发现并积极维权。“从目前的实操来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权利人向AI短剧的聚合平台主张权利,需依据‘避风港’规则,即权利人向平台方发送有效的侵权通知并提供初步证据,再由平台方经审核、分析后决定是否要下架相关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
不过,由于AI在生成内容时往往并不与之前抓取的素材完全一致,因此,常常出现“像不像”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可识别性”或“实质性相似”又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要件,这似乎会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小的难度。
“其实,法律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降低其执行成本,并避免发生滥诉、恶意投诉的情况。”熊文聪认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绝不仅仅是二者视觉或听觉上的相似度比对,而应当还包括被诉方使用诉争内容的主观意图和给受众带来的客观效果,例如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市场替代等。
熊文聪坦言,目前行业正处于诞生初期,确实存在不少乱象,部分创作者对于他人或是明星肖像的使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大众对于AI技术的恐惧与不安。这些都需要司法实践加以理性回应。
但另一方面,熊文聪也观察到,在如今部分AI短剧的诉争中,肖像、声音或版权作品存在被道德泛化的可能,需要司法实践加以理性回应。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这些争议应当是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且,他认为,这一举证责任不应多落在AI短剧聚合平台上,“因为你很难证明这些诉争内容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符号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律是平衡与包容的艺术,AI时代已经来临,但我们也不必为此恐慌,进而将AI技术妖魔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的智慧和制度安排,可以很好地平衡多方的利益诉求,降低交易和执行成本、鼓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从而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熊文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