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永旺超市售卖过期肉丸,男子索赔1000元遇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永旺超市,竟售卖过期食品!9.9元肉丸过期9天!
据羊城晚报报道,4月19日,广州市民孙先生在该超市购买3包鸡胸肉丸,总价9.9元,食用时发现,这批肉丸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0日,保质期3个月,已过期整整9天 。孙先生立即保留小票、实物等证据,依法提出退款9.9元+赔偿1000元的诉求。
永旺超市最初仅同意赔付500元,经过不断的协商同意赔偿1000元,却强制要求先退货、再现金赔付;孙先生担忧退货后证据灭失,坚持先线上转账赔付、再退货,最后双方僵持不下。
那么从法律层面看此事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孙先生的索赔,于法有据,绝非“狮子大开口”。
第二,食品经营者负有法定进货查验与定期检查义务,销售过期食品属违法行为,不能以“工作疏忽”“不知情”免责 。
第三,现行法律未强制规定赔付与退货的先后顺序,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变相增加消费者维权门槛。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街坊:食品安全无小事,遇到过期食品,务必第一时间保留购物凭证、商品实物、照片视频等完整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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