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晚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披露,公司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就乌海新材料产业园厂房代建工程款纠纷尘埃落定,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承担2.1亿元工程款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判决为终审生效裁定。目前公司已按一审结果完成相关款项及费用计提,本次终审结果无需财务调整,暂不对利润构成重大冲击。后续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2017年5月,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京运通签订《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乌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价值约3.5亿元的房产作价入股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参与分红)(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并由城投公司代建项目厂房,项目建成后由第三方审计确认造价,京运通在协议签署后第8年按审计造价加同期基准利率一次性回购该股权。城投公司随后委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实施厂房建设,完成代建并将厂房交付乌海京运通使用,但城投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以厂房资产作价入股乌海京运通,双方也未完成股权回购相关程序。
后续因代建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城投公司与施工方中电四建就工程款支付发生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城投公司需向中电四建支付2.1亿元工程款及利息,城投公司履行该付款义务后,以与京运通及乌海京运通形成事实上的代建服务合同关系为由,于2025年7月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京运通、乌海京运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支付代建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合计24416.97万元。
2025年11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京运通向城投公司支付代建工程款2.1亿元,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241.6万元,并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城投公司对乌海京运通的诉讼请求。
京运通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城投公司非协议相对方无债务请求权、原审程序违法等理由,于2025年12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城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4月24日,京运通公告显示,202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203,880.21元由北京京运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京运通表示,公司将就本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京运通称,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于前期基于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将相关代建工程款赔偿义务确认为应付账款21,000.00万元且已确认相应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该诉讼终审判决的代建工程款金额21,000.00万元与公司已确认金额一致。本次判决无需对已确认的应付账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业绩方面,京运通2025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公司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5亿元到-15.2亿元。较上年同期的亏损24.06亿元,亏损有所收窄。
报告期内,受行业环境、市场波动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新材料业务所涉及的硅片环节持续承压,虽然经营性亏损减少,但依然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受市场环境、产品价格、产能开工率维持低位运行等因素影响,公司拟对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另外,报告期内,因公司参股企业出现亏损而确认的投资损失及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确认的转让损失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