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董秘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证监会4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有效履职,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
《董秘规则》提出,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专业素养,要求上市公司就拟任职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一定年限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不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等作出说明并披露。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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