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办法》全面规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为期货行业互联网展业划定了清晰合规边界,有助于整治市场乱象,并推动期货公司构建差异化核心竞争力,朝着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迈进。
据了解,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虚假宣传、诱导营销、违规推荐等风险问题频发。对此,《办法》明确要求,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严禁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期货、衍生品”明确纳入规范范围。根据《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营销内容禁止使用“低风险”“高收益”“低门槛”等诱导性用语;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期货”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乱象重拳整治,填补了制度空白。对期货行业而言,金融服务可以通过期货公司自营新媒体矩阵和合规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触达。”冠通期货互联网金融部周中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看来,《办法》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提供了更全面、更明确的依据和指导。期货公司需根据规定调整优化营销体系、完善管控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梳理合作平台等,快速规范目前的营销乱象,减少纠纷,有效管控互联网营销风险。
黄雪莲表示,期货公司在后续开展互联网营销时可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营销内容的合规性。所有网络营销内容须经严格的合规审查,严禁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同时充分揭示交易相关风险。二是合作平台的合规性。合作互联网平台需具备合法资质,期货公司需全程管控其宣传行为,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委托,确保营销活动合规。三是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需遵循隐私法规,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信息泄露、滥用。
从长远影响来看,周中心认为,《办法》将助力破除期货行业同质化竞争。互联网客群线上需求的释放,将驱动期货公司提供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未来,期货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越强,越能提升盈利韧性。
黄雪莲表示,《办法》实施后将增强期货行业的公信力,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通过长期合规展业及服务,期货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专业形象也将得到强化,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周中心建议,期货公司应重点构建三大核心能力:首先是坚守合规底线。构建覆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其次是重塑服务供给。实现分层精准触达,具备“双向穿透”服务能力。最后是持续升级中后台基建。打造数智化支撑,更好应对市场风险。
黄雪莲认为,期货公司需加快搭建数智化合规营销系统、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分析深度了解客户需求,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总的来看,《办法》将成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加速器”。
据了解,《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留下了充分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将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上述受访人士认为,对期货行业而言,《办法》的出台既是挑战,更是迈向规范、专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率先完成合规转型、构建核心服务能力的机构,有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