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同德化工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自4月29日起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月27日晚间,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自4月29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为ST同德,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公告显示,同德化工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主要是其2025年度内控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的情形。
同德化工自4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截至4月27日收盘,同德化工股价报6.29元/股,总市值为25.27亿元。截至4月20日,同德化工股东人数为1.668万户。

审计机构发现内控重大缺陷
公告显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作为同德化工2025年度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同德化工存在重大缺陷。
同德化工2017年面向内部职工销售的若干套职工住房,合同价款合计3555万元,但同德化工核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工公寓楼款项收取、缴存与管理过程中,未按同德化工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执行,擅自将向职工收取的公寓楼购房款长期占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为3505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金额已全部归还,但资金占用应计利息1150万元尚未收到。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资金占用利息已全部收回。
立信中联认为,上述事项表明,同德化工在资金管理与授权审批控制方面、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同时,立信中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同德化工子公司的部分大额投资款、预付款项长期挂账,且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并难以收回。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仅收回小部分款项,大部分款项仍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目前,同德化工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追偿并推进整改,相关风险尚未完全消除。同德化工子公司对外投资、预付款项管理及资金管控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立信中联认为,有效的内控能为财报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同德化工的上述重大缺陷使其内控失去这一功能。
监管部门查出两项违规行为
4月27日,同德化工收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山西证监局发现同德化工在信息披露和内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在信息披露方面,同德化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同时,同德化工部分自建职工住房销售款,被同德化工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张烘占用,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山西证监局认为,同德化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在内控方面,同德化工对外投资管理的内控机制不健全,个别子公司、被投资企业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长期未收回,但同德化工未实施有效管控。
山西证监局认为,同德化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十五条的规定。
张云升、张烘先后作为同德化工时任董事长,张烘作为同德化工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邬庆文作为同德化工总经理,金富春作为同德化工财务总监,对同德化工的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同德化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