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深圳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住房限购政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优化调整。政策的优化调整旨在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4月30日起施行。

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通知》提到,符合深圳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增购1套商品住房。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以满足其在深住房需求。
也就是说,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3套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2套商品住房。
此外,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符合深圳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证明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政策不变。成年单身人士继续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通知》明确,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同时,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市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60%;初婚初育居民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市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分别上浮50%、70%,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上浮50%或7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40%。
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可累加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170%,即缴存职工个人最高可贷189万元,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3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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