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崔宁敲响法槌,“冬虫夏草”基因专利侵权案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日,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案。
作为最高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之一,两场庭审聚焦中药标准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涉传统中药材基因序列专利的保护范围等热点问题。法庭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行政部门代表、知识产权领域法学专家学者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交流研讨。

庭审现场最高法供图
“冬虫夏草”基因专利侵权案中,中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名称为“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合成代谢腺苷酸的酶、基因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中某公司和珠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某药业公司”)都生产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为主要成分的“百令片”,均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批上市。
中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专利来自对冬虫夏草菌株的人工选育及其基因的研究,珠某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某原料公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菌粉,珠某药业公司使用菌粉制造“百令片”及武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百令片”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珠某原料公司、珠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主要保护具有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珠某原料公司、珠某药业公司没有从基因工程层面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3日上午的庭审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诉讼主张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合议庭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比对等。其中,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
据本案合议庭成员王昭介绍,要理解涉案专利发明的实质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生产工艺,需要了解基因工程、菌株选育、微生物发酵等多方面的知识,这是审理本案的难点之一。另一难点是以基因序列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如何确定这一法律问题。
合议庭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借助技术调查官参与,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科学、客观、可靠。合议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审判长崔宁表示,本案是涉及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代生物技术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涉及基因和蛋白质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如何在侵权纠纷中合理界定此类专利的保护边界,既充分保护创新成果,又维护公共利益和创新空间,具有重要的案例示范意义。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研讨时表示,本案专利的特点是以功能性的基因序列限定的专利权。如果特定基因序列在生物体中客观存在,一般作为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发现具有特定功能性的基因,成功分离后能够重复使用,则可以获得专利权。朱理表示,该案核心在于生物技术的保护范围与中医药保护边界的范围如何划分。
“今天的两起案件,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常委、河南中医药大学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司富春说。
司富春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百令胶囊和百令片,其核心原料的菌株及生产工艺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是技术比对的难点。这也反映了中药原料药生产工艺专利诉讼中举证和专业技术比对的高门槛。
“另一起案件反映了中药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缺失、FRAND原则适用不明、许可费率定价机制缺失等问题,亟须建立清晰的规则与协调机制,以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激励,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司富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