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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4 13:15:13 股吧网页版
35岁主管被AI替岗 降薪1万元后被裁,法院判了!
来源:新华社

  近日,杭州市中院发布了一起AI替岗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的当事人是35岁的周先生,他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所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具体原因,由于技术升级,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对于这起“AI”替岗案,最终的结果是,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先生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金。这起案件的一大典型性在于,法院判定公司以AI成本优势为由和劳动者解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施国强表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指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相关情况。仅仅以公司引入AI降成本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我们认为现在的AI技术发展还没有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

  事实上,2024年,广州中院也审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平面设计师的岗位被AI取代,法院同样认定,使用AI是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这两起案件审理都明确,企业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杭州中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25年,杭州全市新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359件,同比上升61.68%,涉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争议逐步增多,这与杭州AI产业集聚壮大的现实密不可分。在人工智能发展最为活跃的杭州,这起AI替岗案的审理也颇具典型意义:无论AI如何壮大,法律都应守住劳动者权益的边界。

  在这个案件中,杭州中院给出了一个正面指引:确实需要岗位调整时,应当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直接让人走。这也提醒我们,是不是需要尽快调整相关制度,让企业不能在“AI来了,你该走了”之间直接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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