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涉及江苏吴中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中汇所为江苏吴中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在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中汇所作为江苏吴中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玉霞、孙业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中汇所、孙玉霞、孙业亮提出违法事实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客观上难以识别舞弊事实、已了解并核查了内部控制、理财产品核查结论不存在错误、访谈程序、购销合同检查程序、担保合同核查程序、采购付款检查程序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函证程序与预付款支付又退回系有合理原因、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一是案涉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在行政处罚时效内。二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行为未勤勉尽责。三是案涉事实存在明显异常,当事人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四是已综合考量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汇所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83万元,并处以849万元罚款。对孙玉霞、孙业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为江苏吴中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在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江苏吴中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俞俊、楼佳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中兴财光华、俞俊、楼佳男提出认定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内部控制测试、访谈程序、函证程序、购销合同检查程序不构成重大异常、信用政策相关矛盾已经核查、收付款检查程序相关情况系有合理理由、对银行账户异常、理财产品检查程序实施了核查、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未勤勉尽责。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兴财光华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8万元,并处以623万元罚款。对俞俊、楼佳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