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7日,沪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明确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QDII 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考虑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QDII LOF应当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
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拟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拟参照本所现行LOF终止上市流
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LOF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两种方式终止上市。为便利投资者退出,选择LOF转型的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对于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过渡期内做好终止上市安排,并及时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对于小规模LOF,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终止上市公告,本所于LOF终止上市日发布公告。
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对于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发布实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确定等关键时点及时公告并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前在基金场内简称前冠“*”提示风险。对于小规模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次一交易日起每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其后逐日披露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要求会员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应当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多种渠道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客户通知工作,督促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对于需要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确权的客户,会员应当积极协助客户开立相关账户等确权相关手续。
附全文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深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