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07 21:28:51 股吧网页版
完善LOF退出机制:坚持投资者为本,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孙汝祥夏欣北京报道

  近日,沪深交易所起草《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聚焦高溢价风险与流动性不足问题,明确退市标准

  LOF是一类既可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近年来,LOF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在运作机制方面逐步显现不足,部分产品因标的资产投资受限或基金规模持续较小,存在场内交易功能弱化、高溢价风险、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高溢价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将面临投资亏损。

  沪深交易所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小于一千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并对终止上市流程、过渡期安排、风险提示要求、会员责任等作了规范。由于上交所无商品期货LOF,因此上交所《通知》中未规定该类产品。

  科学设置过渡期安排,分类实施终止上市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导向,并适当参照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就终止上市的程序安排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充足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对于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规定自《通知》施行日起,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沪深两所均在LOF主动退市既有实践基础上,对具体实施流程予以细化明确。对于沪市LOF,基金管理人可选择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若选择转型,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确保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与便利的渠道自主选择卖出、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

  强化全流程风险提示,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防线

  《通知》全流程强化了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服务。自施行日起至终止上市日前,商品期货LOF、QDII LOF场内简称前将冠以“*”标识。小规模LOF如触及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此外,《通知》要求券商多种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全方位保障投资者权益。据业内人士估计,沪市LOF未来通过转型至场外实施退市的可能性较大。上交所《通知》进一步压实券商责任,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客户通知工作、积极协助需要办理场外份额确权的投资者开立相关账户等手续。业内人士也建议投资者在LOF退市前妥善处理所持场内基金份额,若未能在退市前完成处理,请及时查阅相关公告,联系证券公司办理份额确权等手续。

  推动优化行业生态,助力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行业专家认为,本次出台通知完善LOF终止上市制度安排,是顺应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推动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有序退市,不仅有助于有效防范场内非理性炒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将规范LOF运作管理、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助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据业内人士测算,预计涉及退市的LOF共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1亿元,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总规模3亿元,整体来看,拟退市产品数量和规模并不大。业内人士同时提示,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了较长过渡期,基金管理人需审慎确定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期间退市。LOF退市暂停场内相关业务,不代表基金必然清盘,多数产品场外份额继续存续,投资者仍可通过基金代销渠道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业内人士还建议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产品公告,充分知悉终止上市相关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场内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理性做好投资决策,切勿因看到“*”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按照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