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证协发布公告,为加强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债券投资顾问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风险,中证协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依托行业总结近年来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管理规则》共6章44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管理、人员管理、自律管理、附则,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2027年2月5日起实施。记者梳理总结了《管理规则》的五大要点。
要点一:开展债券投顾业务限于提供建议,不得代客理财或操作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其中,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相关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合规人员不少于1名;
(四)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等必要流程全程留痕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五)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另外,《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管理、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要点二:应对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实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客户情况,采取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实。
要点三:应关注投资建议标的债券的集中度风险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关注投资建议标的债券的集中度风险,原则上不得出具投资建议导致单一债券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金额(按买入成本计算)超过该账户资产规模的25%,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一)投资建议的标的债券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二)投资顾问首次服务该账户的三个月内;(三)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动超限。
在此情形下,证券公司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债券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债券的持仓规模。
要点四: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建议标的债券应建立分级审批机制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建议标的债券产品库,对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为客户持续关注和监测债券投资建议标的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审批机制和差异化的信用跟踪管理机制。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建立白名单制度。交易对手白名单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对手方的,应当确保交易对手方符合前述要求。
要点五:券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
《管理规则》将绩效考核与合规展业相关联,规定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并应将因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未勤勉、审慎出具投资建议给客户造成重大风险和客户投诉的情形纳入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考核管理,不得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中证协同时指出,本次《管理规则》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一是以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为指引,督促证券公司将功能性放在首位,切实履行信义义务,贯彻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二是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生态,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位一体入手,建立覆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过程的事前尽调准入、事中审批留痕、事后监测检查的内控管理机制;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痛点难点,倾听行业声音,总结行业好经验、好做法,实现防风险与促发展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四是引导证券公司提升科技金融建设力度,加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数字化管理,提升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自律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