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网信办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
此前,国家网信办已就《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分别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新版征求意见稿,将上述两份文件进行了整合完善,形成了统一适用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综合性规范。
01
认定标准: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即需申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三项条件: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符合条件的信息处理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认定,国家网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清单并向社会公告。
02
安全保障: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匿名化
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匿名化等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鼓励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保护水平。同时鼓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03
处理规则: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
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等情形,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04
境外监管:可列入限制或禁止提供清单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将其列入限制或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