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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7 23:07:50 股吧网页版
券商债券投顾业务新规: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8月7日电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8月7日消息,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提出,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管理规则》设置6个月过渡期,将于2027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规则》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三)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其中,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相关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合规人员不少于1名;(四)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等必要流程全程留痕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五)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合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管理、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管理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障债券投资顾问客户合法权益,严禁误导、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平等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管理规则》还要求,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债券自营、资管、投资顾问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开展债券自营交易、资产管理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投资决策的讨论会议应当独立开展,避免信息不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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