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司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正式落定。该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开展虚假尿素采购、有机肥销售活动,致使2021年及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监管层对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等7名责任人予以处罚,两名核心高管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司特一案,为A股公司防范隐性交易舞弊、完善内部治理提供了现实镜鉴。
其一,实控人权力缺乏有效制衡,催生隐蔽化交易安排,规避合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造假并非零散账务调整,而是自上而下策划的系统性舞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牵头布局,依托子公司搭建虚假工程与购销业务闭环,刻意将违规操作包装为市场化交易,从而回避关联关系识别与信息披露流程。
当实控人成功绕过董事会及内审部门主导业务合作,刻意隐匿交易实质,上市公司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即告失守。类似隐患在一些民营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公司实控人掌握核心经营决策权,具备借助体外主体构造隐性交易以调节报表的动机,此类关联交易隐蔽性强,常规监管筛查难以有效覆盖。
其二,全流程内控核查浮于纸面,穿透式业务核验机制失灵。
规范的内控体系要求对交易对手背景、业务商业实质、资金与货物流转开展交叉验证。但在本案提及的违规操作中,缺乏真实业务支撑的合同及结算资料得以顺利通过审批,虚假购销业务正常确认损益,业务、财务、内审等关键岗位均未能识别重大疑点。
从合作方尽调、合同评审,到资金拨付、收入确认,再到内部审计事后核查,多重风控节点接连失效。由此可见,完备的制度文本并不足以抵御舞弊风险,若穿透式核查与常态化关联方排查无法落地,内控机制只能停留于形式,下属子公司更易成为违规操作的突破口。
其三,隐匿交易动摇信息披露基础,全方位压实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迫在眉睫。
虚假业务与隐性交易直接导致年报数据失真,扭曲市场对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判断,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处罚实现了全链条追责,从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到财务及内审执行人员均被一体问责,市场禁入措施从任职资格层面形成了强力约束。
监管信号已经明确:对于隐匿交易及财务造假行为,参与决策、执行或放任违规的相关人员均难辞其咎,董监高勤勉尽责不能停留于口头表态,须落实到对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之中。随着行政处罚落地,亦将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提供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欲规避同类风险,一方面需划定实控人行为红线,建立常态化关联方排查机制,封堵隐性关联交易漏洞;另一方面应推动内控从“纸面合规”转向实质管控,强化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体化监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ST司特案例再次表明,唯有持续约束实控人越界行为、做实交易全流程核查、守住信息披露底线、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