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密集公告,将旗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从固定数值、收益区间,改为挂钩债券指数、存款利率的公式化表达。
盈米基金研究院产品研究总监张丽告诉记者,9月将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比较基准一经披露,原则上不得调整。这一条对封闭式产品或者定开产品影响有限,但对开放式产品,这意味着,如果继续沿用数值型或区间型基准,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比如债券收益率大幅波动),理财公司将陷入两难:不调整基准,则基准与实际收益严重脱节、误导投资者;调整基准则可能触碰监管红线。公式型基准可以避免这一困境。
对投资者而言,张丽表示,公式型基准便于了解拟投产品的资产组合特征,缺点是无法获得直观的投资目标数据,要更多观察产品历史业绩,将公式型基准与历史业绩结合起来判断产品的投资组合与风险收益特征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
新规倒逼基准切换
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分析,从“数值型”“区间型”改为“指数型”,这一调整也是合理的,因为相较于传统的单一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基准,含权类产品更容易受到权益资产收益变化影响而频繁调整,指数型基准能更贴合含权类产品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走势,有效减少基准调整频次,更好地满足监管对业绩基准连贯性的要求,同时也能更清晰地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适配含权类产品收益来源多元、波动相对较高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更合理的业绩参考依据。
“这一调整目前来看较多集中在含权类产品,但长期来看,我认为指数型基准未来还能更进一步,可以扩大应用于各类型理财产品中。”周毅钦说,事实上,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收益并非绝对固定,也会受利率波动、信用事件等影响会出现波动,单一数值或区间数值的基准适配欠妥。指数型基准有三大优点:一是贴合实际,锚定市场指数或利率指标,能真实反映产品收益波动,避免固定基准与实际收益脱节。二是稳定性强,无需频繁调整,契合金融监管部门对业绩基准连贯性的要求。三是透明度高,投资者可通过对标指数清晰判断产品运作表现,同时便于管理人规范投资、强化风险管控,推动理财行业更健康发展。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直言,过去,理财公司为应对利率下行,常主动下调数值或区间基准,以维持产品“达标率”和竞争力,但这条路未来行不通了。转而采用挂钩存款利率或债券指数的“公式型”基准后,基准值会随市场利率和底层资产收益自动浮动,无需管理人频繁人为干预。这一变化既从机制上规避了合规风险,也倒逼行业从拼数字转向拼投资管理能力。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研究员王昊宇也指出,理财公司进行业绩比较基准的切换,核心是提前对新规实施的适配。此前数值型或区间型基准均为静态的固定标准,在当前利率下行、市场波动幅度增大的环境下容易出现基准与资产收益脱节。调整后的基准选用市场利率、债券指数等动态变化的基准,一方面能更好地描述产品的业绩,让业绩基准与底层资产配置逻辑更加匹配,提高产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弱化投资者将数字当作收益承诺的固有认知,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投资者如何读懂新基准?
张丽分析,《管理办法》提出两个要求:一是稳定性要求。管理人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这意味着基准的选取必须在产品设立之初就经过审慎论证,不能事后随意更换参照标准或调整计算公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合理预期,也倒逼机构在基准设计上更加严谨。二是披露充分性要求。机构在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明确说明基准的选取逻辑、测算依据以及与产品实际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关系。
周毅钦表示,对投资者而言,面对指数型业绩比较基准,首先要了解该基准仅为业绩参照标尺,并非收益承诺,也不等于产品会完全复刻指数走势。购买理财产品前,可以先理解指数基准的成分结构,看清股债指数配比,对照产品合同的投资范围、仓位上限、风险等级,对齐自身的风险承受与收益预期,除了对比基准表现外,还要重点考察产品历史净值波动、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理性建立收益预期。
对此,付一夫提出三方面建议:一看基准构成,拆解挂钩标的的权重,存款利率权重高代表稳健,债券指数权重高则对债市波动敏感,权益指数权重高则弹性更大。二明确定位,业绩比较基准仅是衡量管理水平的参照物,不代表未来实际回报,也不构成承诺,应同步关注产品历史业绩和最大回撤。三匹配自身风险,透过基准了解底层资产方向,结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决策,并在低利率环境下适当降低对“高数字”的期待,更关注产品能否持续跑赢其对标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