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天际(002759)发布公告,2026年8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经查明,天际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年9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2023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13,654,867.25元、6,805,385.18元、6,849,482.07元,分别占天际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0.62%、0.32%和13.33%。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年2月11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
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锡盾,负责天际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帅,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吴锡盾、周帅、支建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杨志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同时,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也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时任副总经理周帅、财务总监杨志轩,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支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际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该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已于2026年7月15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资料显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公司2015年在深交所上市。天际股份的主营业务是氟磷酸锂及相关氟化工产品业务、次磷酸钠及相关磷化工产品业务、小家电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六氟磷酸锂及相关氟化工产品、次磷酸钠及相关磷化工产品、小家电系列产品。
7月13日,天际股份发布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22000万元至26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5236.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22000万元至26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5638.71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44元至0.52元,上年同期每股亏损0.10元。业绩扭亏主因为公司核心产品六氟磷酸锂自2025年四季度供需格局改善,盈利能力回升。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