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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0 13:15:30 股吧网页版
社科院黄晋:国资尽职免责需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严管”与“激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苏磊

  南方财经见习记者苏磊记者王达毓

  8月5日下午,21世纪“国企及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闭门会暨大湾区文投联盟新增成员授牌仪式在广州南方财经大厦举行,首场圆桌研讨聚焦国资创投领域的容错机制与项目退出两大核心难题。

  圆桌环节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黄晋副研究员围绕国资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表示,其团队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配套规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开展研究,重点梳理了国资监管政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新增尽职免责相关条款,是国资监管领域的重要制度突破。”黄晋指出,国办函〔2026〕54号文属于政策性、纲领性文件,是搭建制度框架,其与国办发〔2025〕1号文共同构成政府投资基金监管的政策基础。国办函〔2026〕54号文不直接创设可执行的行政处罚条款或者具体程序,但也是政策层面的重要要求,有助于后续推动出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并依赖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细化落实。

  他表示,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未明确引入英美法系中的“商业判断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主要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对于纯粹经营决策风险缺少清晰、可操作的免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则新增了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要求更为严苛,核心原因在于后者立法首要目标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黄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共同形成了较为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可直接对决策人员开展个人追责。”

  与此同时,他认为,尽职免责制度体现的是“严管厚爱”的治理逻辑,并非简单放松监管,而是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激发市场化投资活力之间寻求平衡。

  他认为,尽职免责制度体现的是“严管厚爱统一、激励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及主体,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尽职免责适用标准,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讨论了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的类型,为国家出资企业治理及投资决策提供了合规依据,充分体现国资监管“严管厚爱”的治理思路,追责约束与免责保障并行,本质是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激励市场化投资决策两大价值的平衡,二者并非简单对立博弈。

  需要指出的是,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并消除或者显著降低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其采用的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这表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较大裁量权,包括纪律处分等在内的综合处理措施并非自动适用,而需要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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